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8日
【核准追诉】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的程序。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社会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治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犯罪行为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需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这意味着,低龄未成年人并非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对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有一个额外的审查程序,即“核准追诉”。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核准追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其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定量刑幅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且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即使已过追诉期限,也必须追诉。
通过这一制度,既体现了对低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又确保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